古井贡酒央视春晚特约广告
从2016年古井贡酒首次特约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以来,之后每一年的春晚,古井贡酒都会带着它的“年酒”身份陪大家辞旧迎新、欢度春节。伴随2023年春节将至,古井贡酒再次牵手央视春晚,让“过大年,喝古井,看春晚”变成古井贡酒与众多消费者不见不散的约定。
春晚依旧是流量的“顶流”
一夜连双岁,五更分二年。
年三十这一天的夜,中国人管它叫除夕。以新易旧曰“除”,昼夜交替曰“夕”。除夕就是旧岁到此夜为止,明日早起另换新岁的意思。
年夜饭是除夕的重头戏。
早在南北朝时期,我国就有年夜饭的习俗。南朝梁宗懔于《荆楚岁时记》记载:“岁暮家家俱肴蔌,诣宿岁之位,以迎新年,相聚酣饮。”年夜饭也叫团圆饭、团年饭、合家欢,是家庭一年到头最看重的一顿饭。一家人团团圆圆围坐在一起,享受着难得的欢聚和亲情。
春晚则是现代中国人年夜饭里不可或缺的一道“开胃菜”。
1983年2月12日,首届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成功举办,开启了中国电视传媒的新表达方式。40多年时间里,春晚从内容到形式的变化,让每一年的春晚都令人耳目一新,塑造了一个又一个的经典。
有人说,移动互联网时代五花八门的娱乐方式,会分走中国人对这场晚会的注意力,但每一年的数据总不会说谎。根据相关统计,2022年春晚电视端直播平均收视率达21.93%。2022年新媒体直、点播用户触达49.32亿次,相对去年增加明显。首次推出的竖屏看春晚累计观看人次2亿,竖屏用户中30岁以下用户占比超50%,总点赞数3.6亿。
古井贡酒的“年酒”攻势
酒作为一种人类交往、沟通情感、表达祝福的重要“载体”,在年夜饭这样的重要场合下当然是不可或缺。对于年酒的选择,消费者也是精挑细选,总结而言:必须是有底蕴、有品牌、有价值的好酒,才能代表这一重要时刻。
作为徽酒龙头的古井贡酒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公元196年,曹操上表汉献帝刘协,进献家乡美酒“九酝春酒”并上表酿造方法,“贡酒”由此得名。2018年,九酝春酒之酿造方法《九酝酒法》获“世界上最古老的蒸馏酒酿造方法”吉尼斯世界记录。2021年,“古井贡酒酿造技艺”正式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中国名酒”是中国酒业不可复制的稀缺资源。1963年第二届全国评酒会上,首次参加评选的古井贡酒就被评为国家名酒,位列老八大名酒第二名,同时收获了一组迄今无法超越、堪称中国白酒的最美评语:色清如水晶,香纯似幽兰,入口甘美醇和,回味经久不息。2022年,古井贡酒的品牌价值达2270.27亿元,名列中国白酒品牌价值第四、安徽白酒第一。
年份原浆是古井贡酒的高端品牌,古20则是年份原浆系列的代表产品。采用“无极之水、桃花春曲”,在具有数百年历史的“明代国保窖池”中发酵而成,通过“择层取醅”、“择时摘酒”的方法,得到最精华的原酒,然后在地下酒库恒温窖藏,使其自然老熟,最后根据原酒窖藏的年限,经过国内顶级调酒大师精心调制,可谓是滴滴如金。
除此之外,古井贡酒还推出以年三十场景来命名的超高端产品——“年份原浆·年三十”,推出了“年文化”主题的社交互动活动——“点亮年三十”、年份原浆•年三十杯全球楹联征集大赛等活动,多种形式打造“年酒”属性。与春晚连续8年特约,则进一步强化了“过大年,喝古井”的消费者心智,古井“年酒”的身份也随之深入人心。
“不见不散”约定为哪般?
超高的关注度,让春晚成为品牌想要冠名合作的“黄金档”。但古井贡酒连续8年的特约,在中国白酒品牌中可谓独一份,古井贡酒“执着”于春晚的原因为哪般?
有业内人士表示,中国白酒是中国社交文化的载体,也是本地生态与民俗文化的代表产物,这就需要品牌有很强的辨识度,并且给品牌价格提供支撑。特别是对于古井贡酒这样正在进行全国化与产品结构升级的品牌,需要在更加高端与高价值的范围内来拉升自身的品牌形象,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在央视之前,古井贡酒已数次冠名安徽卫视春晚;特约央视后,古井贡酒又冠名江苏卫视春晚。从安徽卫视到央视,再到三台联动,古井贡酒的“全国化”之路不断进阶。
在销售层面,2016年特约春晚时,古井贡酒销售额刚突破60亿,短短三年时间,古井贡酒销售额便突破百亿。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7.65亿元,同比增长26.35%;净利润26.23亿元,同比增长33.20%,营收净利增幅在20家白酒上市公司中名列前茅。
可以预见,随着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强化,全国化进程将进一步提速,古井贡酒还将实现更大的突破。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至尊彩票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