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邮政与斐济中国文化中心合作发行兔年生肖邮票******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潘旭临)记者18日从斐济中国文化中心获悉,由斐济邮政与斐济中国文化中心合作发行的2023兔年生肖邮票,于当地时间18日在斐济中国文化中心举行发行仪式。这是自2016年以来,斐济邮政与斐济中国文化中心连续第8年合作发行生肖邮票。
右起:王旭光先生、柯林·索瓦尼·雅巴克先生、阿尼鲁达·班索德博士、韩小燕出席发行仪式。 桑钦龙 摄本套兔年生肖邮票共四枚,设计创意来源于中国剪纸,将中国生肖兔文化和斐济民族文化相结合。邮票的边框采用了斐济传统的玛西布(masi)图样,生肖兔剪纸的镂空装饰结合使用斐济本地常见的扶桑花和中国牡丹,红色和金色烘托出中国新年的节日气氛,生动展现两国的民俗文化特色。首日封则选用了真实的兔子照片作为主体,与邮票形成表现形式上的反差,相得益彰。
据介绍,担任这套兔年生肖邮票的设计师是由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具有丰富的邮票设计经验。邮票设计均富含中国和斐济两国文化的特色,承载了交流文化、加深友谊的美好寓意。
当地一位女子展示首日封。 桑钦龙 摄活动主办方还将两国历年合作的生肖邮票精心装裱,作为常设展览向公众开放。
中国驻斐济使馆临时代办王旭光先生、斐济教育遗产艺术部文化遗产艺术司司长兼国家档案馆馆长柯林·索瓦尼·雅巴克先生、斐济邮政执行总裁阿尼鲁达·班索德博士、斐济中国文化中心主任韩小燕等共同出席了兔年生肖邮票发行仪式。
在发行仪式上,斐济中国文化中心主任韩小燕表示,中斐合作发行的生肖邮票已经成为两国文化的信使,穿梭于世界各地,每一枚邮票都融入了中斐两国文化的元素。斐济中国文化中心与斐济邮政因为一年又一年的合作,使双方人民对彼此的文化更加熟悉和更加理解。
斐济邮政执行总裁阿尼鲁达·班索德博士表示,感谢斐济中国文化中心高效率的工作,让这次兔年邮票发行活动举办得非常圆满成功。斐济中国文化中心把中国优秀文化带到斐济,也深受斐济人民的喜欢。斐济邮政和斐济中国文化中心通过合作发行十二生肖邮票的形式,也促进了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
当日,“欢乐春节·兔年剪纸大赛”颁奖仪式和“发现中国冰雪之美”摄影艺术展开幕式同期举行。(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