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一等奖!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在第九届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中获佳绩******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9日讯 日前,第九届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落下帷幕,经过激烈角逐,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斩获一等奖4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8项,获奖总数和一等奖数量均居全省高职院校第三名,取得新突破。
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由省教育厅主办,是全省最高层次大学生创新竞赛,大赛分为研究生组、本科组、高职组三个组别。大赛旨在推动我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展示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
大赛以线上形式举行,共吸引全省145所高校的22.7万个项目、43.9万名学生参赛。山东科技职业学院高度重视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工作,共组织4227个项目报名参赛,通过校赛初评,40个项目进入省级复赛,经多次指导、改进,参赛项目质量和水平得到持续提升。此次参赛的护苗惠农--精准喷洒智能巡逻机器人、智影AI医生--基于深度学习的全息影像大数据智能诊断平台、清洁无忧--小水域智能巡检打捞船、全自动水果套网截网筛选装备四个项目获一等奖。
近年来,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积极构建“五位一体”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的创新创业理念,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积极推进专创融合改革,建成了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学生提供全方位项目实践孵化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水平持续提高。
学院将认真总结本次科技创新比赛经验,积极响应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号召,大力培育和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培养更多创新型、发展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李晨歌 莫玲 潍坊报道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